安全衛生管理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修訂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登錄編號:B10500057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守則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守則規定事項,本公司全體員工均應遵守。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安全須知及安全作業標準之規定,確實遵行,並建立「災害可防止」的信念,提高警覺,主動配合安全衛生政策,養成安全衛生習慣,確保安全。 第二章 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條 本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下列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負之職責: (一)規劃、督導各部門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 (四)作業場所有關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環境測定之連絡。 (五)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備,報請勞工檢查機構備查。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應負職責: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命,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指揮或監督事項。 三、各單位主管及工作場所指定負責人: (一)維護所屬全體勞工之安全衛生。 (二)督導勞工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所需之各項設備並記錄。 (三)確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工作安全衛生規定,並加以記錄。 (四)負責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評估分析與指導。 (五)若有事故發生時需立即處理並呈報。 (六)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七)負責辦理上級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所交辦之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第四條 工程車駕駛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作業前按照車輛行車及檢查日報表(詳表一),檢查項目逐一檢查,並應特別檢查,汽油、機油及水量與必備之裝備與料件。 每日行車前檢查項目 檢 查 內 容 引擎機油(量油尺上、下限內) 水箱(液面) 輪胎及備胎(氣壓) 大燈、方向燈、煞車燈、倒車燈、牌照燈及喇叭 清潔(清洗乾淨)隨車工具及車體內外 風扇皮帶(硬化、龜裂、緊度) 電瓶(接頭、液面)及雨刷 警報器是否正常 二、在作業中暫停於巷道時,周邊應擺放交通錐,警示桶做警示。 三、車輛出勤時不得違反交通速限及規則,駕駛不得抽煙,行進間不得使用話機。 四、工程車若發現動力或剎車系統有異常,或輪胎過度磨損,應立即進廠保養檢修。 五、無駕駛執照者嚴禁駕駛任何一種工程車。 六、出勤時無線電車台機須保持暢通。 七、出勤結束駛回公司停放時,須將車台機、冷氣機、收音機等電源關閉,使用過之裝備,應立即保養車輛,亦應儘速實施清潔保養。 第五條 用戶管、共用管安全檢查作業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依據本公司提報能源局核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安全檢查作業。 二、依據「瓦斯工程實務彙編之安全作業標準」執行作業。 (一)定期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 第六條 整壓設備之操作、維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整壓器配合降壓作業,及關閉球閥停止操作,應確實。 二、球閥操作方向,一般順時針是「關」,反時針是「開」。但少數例外。 三、應依據「瓦斯工程實務彙編」及安全作業標準操作及維修,經現場指揮指示恢復供氣時,才可至整壓器恢復操作。 四、檢查各球閥開閉狀態及整壓器作動是否正常。 五、恢復供氣時,離開整壓器前再確認整壓器作動是否在設定範圍,一切正常後,方可離開。 第七條 下列儀器、設備應依工作及安全作業標準或其他規定,確實維護與實施自動檢查。 一、瓦斯測漏用之檢知器及各項檢測儀器。 二、緊急遮斷閥、高、中、低壓球閥、整壓器。 三、送排風機、空壓機及汽油發電機。 四、陰極防蝕整流站、排流站、鋅地電池、鎂陽極、測試點。 五、架管、鞘管、穿越地下道、地下室之管線。 六、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 七、道路之人孔。 第八條 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維修,若有發生職業災害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刻報告上級主管,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九條 手工具使用: 一、在工作時應使用適合的器具和工具,不安全的工具不可使用。 二、不得以丟擲方式傳遞工具,在高處作業時攜帶之工具應裝入工具袋。 三、工具不用時,應安放於工具袋、工具架或工具箱內,以免零亂。 四、攜帶有鋒利刀口之工具時應加皮套,使用時切勿將刀口朝向人身方向作業,以免不慎傷及人體。 五、保持工具握把之清潔,避免工作時滑溜脫出。 六、應以正確姿勢方法及平穩出力來使用手工具。 七、收工後,手工具應立即實施清潔與潤滑防護保養。 第十條 物料儲存: 一、倉庫內嚴禁煙火,且禁用電爐等發熱器具。 二、倉庫之入口處及主要通道,不得阻塞,同時在電氣開關與消防設備附近,禁止堆積物料,以免火災發生時延誤滅火。 第十一條 物料搬運 一、推舉重物時,應彎膝運用腿肌,切忌彎腰搬起重物及扭轉身體搬運物體,以免扭傷腰部。 二、搬運時,物料不應妨礙搬運人員之視線,並事先清除通道上之障礙物。 三、搬運體積較大之物料時,應慎防物體碰擊及傾倒。 四、存放鐵管、管件等長形物料時,勿使其凸出在行人通道上及防止銳邊尖角傷人。 五、搬載管材有超重或超長時,應依規定懸掛危險警告標識。 六、堆高機操作人員須有受訓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掛(拆)表服務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依「瓦斯工程實務彙編安全作業標準要點」進行作業: (一)按裝後,即實施表內管(含各爐具軟管)及表前管線再氣密合格後,再檢查各爐具橡膠軟管狀況良好,及各固定夾2只要固定牢固後,才可進行下列試爐程序。 (二)試爐前先開排油煙機及保持空氣流通,注意周邊不可有火種,確認後再開始排氣,排氣中不可啓動或關閉任何電器開關,使用XP—3110檢知器檢測瓦斯濃度到H—100%停止排氣(每次使用檢知器務必先暖機30秒)。 (三)稍後約5分鐘再使用XP—3110檢知器檢測L—0%後才可啓動爐具開關點火試爐。 (四)若橡膠軟管、爐具有問題,如損毀漏氣等,只做排氣作業,不做點火試驗,並告知用戶更新及送交軟管固定夾(每一爐具送2只),以便固定軟管。 二、營業戶拆(復)表斷氣作業,依照天然氣事業法規定或「瓦斯工程實務彙編安全作業標準」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本、支管埋設、抽換工程: 一、依「高雄市政府道路施工交通設施須知」設置路錐、交通錐、標示牌、拒馬、警示桶等安全措施,夜間應於明顯位置加設反光之施工告示牌、警告燈及警告標誌等,必要時設置安全圍籬或派專人指揮交通。 二、施工中應注意本身安全,並留意來往車輛。 三、注意突出、墜落及飛落物。 四、本支管新設、抽換工程,其埋設深度、挖掘寬度、回填應依本公司「管溝開挖及回填之工作及安全作業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抽換本支管、供給管,儘可能在無氣狀態下施工,排氣要徹底,並注意四周通風。 六、本支管埋設、抽換工程接氣時之所需防護具有:滅火器、安全帶、送風式面具、防爆器具、送風機及送風管等。 第十四條 支管斷氣作業(含營業戶拆表斷氣作業)應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非活線作業: (一)關閉氣源前要先查明因停氣而影響用戶有幾戶,並登錄之,並告知用戶預定停氣時間,及概略供氣時間。 (二)作業環境安全檢查及警戒: 1.切管作業場所周邊以警示桶、交通錐、告示牌圍起來做區隔。 2.指定專人做安全警戒,交通指揮。 3.嚴禁閒雜人進入警戒區內。 4.放置乾粉滅火器2支以上。 5.嚴禁煙火,詳查周邊可能引燃之火種(如烤香腸,住戶使用瓦斯器具、焊接作業等),切管前協調暫停使用,確認後始得切管作業。 (三)鋸管(手動鋼鋸)作業: 1.使用手動鋼鋸鋸管(嚴禁使用電動鋼鋸),並同時使用CosmosXP—3110H25%以上,便暫停鋸管作業。 2.如作業環境濃度無法維持在CosmosXP—3110H25%以下,即表示球閥關斷不良,有滲漏現象,必須按「活線作業」有關規定辦理,以維作業安全。 二、活線作業: (一)作業人員最少需3人。 (二)作業環境安全檢查及警戒: 1.切管作業場所周邊以警示桶、交通錐、告示牌圍起來做區隔。 2.指定專人做安全警戒,交通指揮。 3.嚴禁閒雜人進入警戒區內。 4.放置乾粉滅火器2支以上。 5.嚴禁煙火,詳查周邊可能引燃之火種(如烤香腸,住戶使用瓦斯器具、焊接作業等),切管前協調暫停使用,確認後始得切管作業。 (三)必須以送風機送風保持作業環境空氣之流通,防止瓦斯之積聚。 (四)使用手動鋼鋸鋸管(嚴禁使用電動鋼鋸),並同時邊鋸邊以丹曹土止漏,以防範瓦斯大量外洩,周邊環境瓦斯濃度得保持在CosmosXP—3110H25%以下。 (五)作業中使用CosmosXP—3110檢知器檢測瓦斯濃度,若在CosmosXP—3110 25%以上便暫停鋸管作業,待重測後CosmosXP—3110 25%以下持續作業。 (六)要鋸斷2處完成後,取下被鋸一小段後立即以丹曹土塞封氣源端。 (七)務必分段拆除塞封,拆至保留段或丁字管時再以塞頭塞封,並以肥皂水檢查合格後擦乾,以防蝕包覆才算斷氣完成。 三、回填夯實補AC,依「高雄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辦埋復原。 第十五條 鑄鐵管遷移改管之安全作業標準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依據「瓦斯工程實務彙編之安全工作標準」執行作業。 (一)開工前之準備作業。 (二)管溝開挖作業。 (三)鉆孔作業之安全標準。 (四)切管分接作業之安全標準。 (五)排氣點火作業之安全標準。 1.向總值日報備排氣點火作業時間及地點。 2.向119及警察廣播電台報備排氣點火作業時間及地點。 3.向119及警察廣播電台報備排氣點火作業完成時間。 (六)氣密檢查作業。 (七)回填及補AC作業: 1.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閥箱、取水器箱作業注意事項: 一、作業人員應注意本身安全,並按規定做好安全警戒,並留意來往車輛,日夜間作業人員應穿上反光背心,並有專人指揮交通,以維安全。 二、器箱埋設標準,須依據「瓦斯工程實務彙編」及高雄市政府之規定辦理,不可過高或過低,以免發生危險。 三、器箱內漏氣檢查。 四、球閥關閉機能。 五、原相關位置或三角點有所異動須更改相關資料(圖籍資料、養護記錄卡)。 六、注意取水器立桿有否堵塞,鬆動或漏氣現象。 七、鐘形管帽加入適當黃油,以防漏氣。 八、維護日期,項目必須按規定記錄於養護卡上。 九、下陷提升,封層尋挖完工時,如有破壞柏油須即予敷設柏油並夯實整平高低差0.6公分,以維行人、車輛之安全。 第十七條 中壓人孔:分A型、B型、C型、D型,依據保養維修之安全作業標準下列事項: 一、依據「瓦斯工程實務彙編之安全作業標準執行作業」作業內容。 (一)定期維護保養,以每年一次以上為原則。 (二)進入人孔局限空間作業須依缺氧作業方式作業。 (三)缺氧作業方式: 1.進入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先測定含氧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硫化氫濃度,須在安全含量標準規定才能進入。 2.測定點以平面選定3個檢點檢測。 3.檢測時須注意作業人員應答時間,且須以不同器具做檢測,以維工作作業安全。 4.檢知器不穩定跳動時以最危害之刻度計。 5.檢點測試一處若未達安全含量時,絕對不得用平均方式,應判定為危險。 6.各氣體安全含量: ⑴氧氣濃度:18%以上。 ⑵可燃性氣體濃度:1%以下。 ⑶硫化氫濃度:10PPM以下。 二、進入人孔局限空間作業,每半小時測定一次至作業完成為止。 三、除進入人孔局限空間內之作業人員,人孔外必須派員監視作業,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作業中應設有安全圍柵,警戒標誌及消防設備,現場不得吸煙,或引燃火種。 五、人孔內作業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六、人孔內作業須用送風,另攜送風面罩在側待命。 七、測定記錄應填報。 第十八條 進入人孔、局限空間等設備之管線檢查等: 一、檢查前,須具有合格之「缺氧作業主管」人員從事檢測含量,氧氣濃度在18%以上方可進入作業。若未滿18%時,須以送風機等送風,使含氧量達到標準以上,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具。 空氣中氧氣濃度對人體之影響表 濃度% 對人體影響(症狀) 21 正常(空氣中氧氣正常含量) 20 沒有影響 16~12 呼吸與脈搏快,筋肉運動發生障礙 12~10 情緒錯亂,筋肉感覺重,易疲勞,呼吸困難 10~6 嘔吐,意識不清 6以下 呼吸中止,無法生存,幾分鐘內死亡 二、照明應使用防爆型燈具,如防爆手電筒等。 第十九條 高架作業: 一、施工架在施工位置周圍三公尺處,應設置安全圍籬,並清除雜物及禁止閒雜人等靠近。 二、施工架上之施工人員應著安全帽、高架作業用的安全鞋、繫安全帶等,鑽孔人員視需要戴護目鏡,並掌握高架作業人員之休息時間,注意其身心狀況。 三、吊管作業時,於施工架上之平台,至少需有2名技工,地面上至少1名技工看守,以確保高架作業之施工安全。 四、焊工於切割作業時,須戴護目鏡、手套等,並隨時注意清除周圍之易燃物,備足量滅火器於適當位置,以備使用。 五、其他有關高架作業之安全措施應遵守「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二十條 開挖及回填作業: 一、開挖時,應注意道路中心樁及地下其他管線(如:電信、電訊、電力纜線配管、自來水管、污水涵管等)埋設狀況,發現地下有障礙物或危險物品時,應立即報告本公司相關人員或事先商請各該主管機關或物主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明火等之作業,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二、挖土工作應事先安排棄土場所及堆積方式,並注意防水、排水、防崩。 三、道路施工,日間應設置告示牌、拒馬、交通錐、警示桶之安全措施,施工周圍應設置適當臨時之圍籬,夜間應於明顯位置加設反光之施工告示牌及警告標誌、警告燈等。 四、人工開挖管溝時,作業人員應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以防傷害事故發生。 五、開挖前道路須先行切割,管溝應按規定深度與寬度直線挖掘,管溝應垂直,如通過鬆質沙土可稍傾斜,但溝底寬度不得小於規定之尺寸,必要時應設檔板以防土崩。 六、挖掘管溝時不得阻塞消防栓、電話亭、郵筒、自來水栓之通路,並不得妨礙其使用。 七、管線安裝後,應儘速完成回填並夯實,停工後有關電焊設備及施工工具,亦應撤離現場,以策安全。 八、橫越道路挖掘時應將路面分段施工,必要時須鋪適當厚度鋼板,切勿妨礙交通及安全。 九、挖土機停止作業後,應將挖斗放下至地面。 十、挖土機作業中,操作手應隨時看前顧後,注意有否障礙物或行人,以免傷人。 十一、挖土機發動前或作業中,不要讓行人在前後周圍停留或通過。 十二、大雨或停工日久後,再恢復挖土時,應先查看有無崩坍危險。 十三、挖損其他單位管線時,應通知該管線單位或確實修護妥。 十四、道路挖掘範圍應限於當天可完工回塡為原則。 十五、挖掘部份未能回塡時,為防止危險,應設置適當圍籬,並豎立標識,夜間工作場所周圍應按放警告燈、反光警示牌等。 十六、道路之挖掘應將影響交通之程度,減低至最小限度,並禁止覆蓋消防栓。 十七、必需實施交通管制時,應先洽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手續,在實施時,應於適當地點豎立交通禁止標示及指示牌、反光告示牌,並派專人指揮交通。 十八、管溝接近圍牆,而圍牆有崩坍之虞時,應加適當之補強支撐。 十九、挖掘電桿腳根時,在地面下15公分處應補強支撐電桿,四周50公分內暫勿開挖,待配管時再作短時間之挖掘及回塡。 二十、各戶門前管溝應設置踏板,作為臨時通道。 二十一、若發現周邊其他管線單位之管溝有掏空現象時,應要求該工區主管單位會勘,並向養工處備案。 二十二、所挖掘土方有可能影響交通時,應即運離工地。 二十三、夜間作業時,現場之照明配置防爆式,應考慮作業安全及方便。 第二十一條 使用電氣機具: 一、作業中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份,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且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二、作業中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及使用不易破損之材料。 三、作業中對於電壓在150伏特以上或於濕潤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設置有漏電斷路器。 四、作業中電源插座,不可接續數條電線同時使用。 五、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需做好防護措施。 六、為防止電氣災害,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電氣設備之裝設及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除非領有電匠執照及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開關之關閉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以避免發生危險。 (三)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鋁梯、鐵管等)通過高壓設備之場所。 (五)不得溼手或操作桿在潮濕的狀況下操作開關,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六)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第二十二條 置換作業:下列管線於氣密試驗完畢,應視需要置備滅火器,並確實進行排氣及做點火試驗。 一、用戶管: (一)表內管 1.打開門、窗,注意風向及有無火源等,並使用瓦斯爐具點火排氣。 2.禁止開啓或關閉任何電氣開關及可能產生火花之設備。 3.使用「水封式點火試驗箱」點火排氣至Cosmos—XP314 H100%為止。 (二)共用管 1.應選擇適當且通風良好之管末端「預留分歧」處。 2.分歧管兩支以上時,應選擇較遠及較高處先行排氣。 3.使用「水封式點火試驗箱」點火排氣至Cosmos—XP314H100%為止。 二、本支管: (一)不可選在附近有火種及易燃物存放之場所。 (二)應避開道路中心及車輛、行人眾多的地方,並於四周嚴禁汽機車通行或發動。 (三)安排排氣立管需距地面1.5公尺以上,並嚴禁煙火,周圍應設置安全措施,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四)使用「水封式點火試驗箱」點火排氣至Cosmos—XP314H100%為止。 三、高、中壓管: (一)應依據高中壓改管作業計劃。 (二)儘可能選擇在空曠且安全的地方進行。 (三)作業前,應向有關單位(119勤務中心、本公司總值日)報備。 (四)排氣處,應裝設排氣立管、消音器等,其四周應設置安全措施及派員警戒。 (五)作業中,以無線電話保持聯絡,若有異常時,應立即向總指揮官報告。 (六)於電聯車、平交道附近作業時,應有接地措施,以免感電。 (七)空氣或惰性氣體之排出,應以瓦斯將其徹底釋出管外,並以Cosmos—XP314H100%為止。 第二十三條 探漏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嚴禁使用點火探漏,以防氣爆,造成災害。 二、探漏應避免使用產生火花之危險機具,並戴上絕緣手套,穿安全鞋,以防感電災害。 三、探漏時,嚴禁煙火,應依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及警戒,勿讓閒雜人、車輛接近,並於適當位置放置足量滅火器。 四、應隨時量測瞭解漏氣程度,採取適當措施。 五、關閉氣源是安全保證。 六、探漏鉆孔如使用電鑽鑽孔機時要小心,鉆孔深度30公分為限,以防鑽損其他管線造成意外,如有損壞時,應即刻通知受損單位。 七、若誤損到高壓電纜時,高壓電纜會噴出火花,應立即把手放開鑽桿電鑽,並走開。當火花停止後,可能有第二次自動迴電,請勿再去拔取鑽桿,以免感電,同時電話報告主管及通知台電派員修理。 八、檢知器過濾網每次使用前須檢查,若灰太多則更新。 第二十四條 低壓鑄鐵管鑽孔、切管及止氣作業: 一、開始作業前應備妥送風機、送風式面具、風管及足量滅火器等。 二、作業前應檢視及確認四周全無火源後才可開始作業。 三、管內鐵屑應以磁鐵棒吸出,絕對不可以其他物品替代。 四、止氣球使用前應確實檢查,預備數量為使用數量之50%以上。 五、單向瓦斯,除應做旁通管外,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先行於該氣源段施行壓力測定,若壓力低於120m/m水柱壓力,應改為離峰時段施工。 六、止氣球充氣後,須以支撐棒固定止氣球,並檢視緊密度,以防止止氣球滑動。 第二十五條 高、中壓鋼管鉆孔分歧作業: 一、作業前確認高、中壓鋼管鉆孔申請表已奉核施工。 二、鉆孔機安裝應確實鎖緊螺絲及油壓管。 三、鉆孔分歧處上、下游人孔(球閥)檢查可正常操作。 四、作業現場安全警告措施符合規定。 五、進出作業坑應使用梯子。 六、依照高、中壓鋼管鉆孔機現場操作檢查表,逐項檢查合格。 七、作業時依照高、中壓鋼管鉆孔分歧作業程序操作。 八、吊卡車作業應僱請有執照人員操作,吊車並經檢查合格者。 九、鉆孔作業完成鉆孔機具拆卸後,應泡沫檢查接氣球閥本體是否洩漏。檢查合格後始可進行焊接連接管線作業。